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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立南平師範專科學校肄業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柯落葉於廿五年參加匪黨,固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卅八年廿一日施行以前,但迄今並未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44號、(59)勁需字第2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7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4號、(59)勁需字第2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6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