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裁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0年間任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技工時,向該廠工人魏吉傳等稱:「廖文毅在日本領導台灣獨立,廖文毅是台灣人的偉大人物……」又在51年向魏吉傳宣稱:「廖文毅為台灣人辛勞,領導台灣獨立,我們台灣人要合力擁護他成功……」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