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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棲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0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牟奇玉、牟紹恒於民國卅三年就讀於匪偽山東棲霞縣上孫家村小學時,參加匪偽兒童團,擔任放哨,檢查路條,教民眾識字等工作。卅八年自廣州隨國立濟南第一聯合中學來台,在澎湖編入前陸軍第卅九師,旋自駐地澎湖逃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4號、(56)分動呈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4號、(56)分動呈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4年間在山東加入匪偽兒童團,38年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3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