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裁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邱萬寶(審判官)
書記官
盧紫垣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