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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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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江寧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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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5)檢字第6096號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一被服廠一等二級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世寶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5)裁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邱萬寶(審判官)
書記官
盧紫垣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其原鄉,與匪偽王世銘、徐力、錢啓棟等人認識,抗日戰爭期間由徐錢安排,被推舉為三墅鄉鄉長,擔任匪偽職務。來台後,思想而竊聽匪偽電台廣播,並在自購報紙空白處及士官政治課本上書寫有利叛徒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3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裁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紫垣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9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