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裁字第0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5,警審裁,0027
【裁判日期】550611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范中和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5)警審裁字第廿七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范中和 男 年四十二歲 江蘇東海縣人 住本部新生訓導處宿舍該處僱員 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范中和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中和係本部新生訓導處僱員,因不滿現實,於本(55)年二月十七日上書 總統,妄加詆譭等情,已據該被告范中和供認不諱,並有獲案原函為證。以 總統為我反共抗俄領導中心,被告肆意詆譭,無異為匪張目,該函雖未公開,但其思想偏激,灼然可見,依其情節,諭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合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六 月 八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聶開國
審判長 張翊支
審判長 趙華通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六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