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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葉雨辰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葉雨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古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督察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李鴻平
、
張理廣
被控犯行描述
利用職權使梁匪獲准報戶口,取得身分證,致其潛台為匪工作十餘年(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7月19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4號、(56)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石美瑜
、
胡顯謨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李鴻平
、
張理廣
、
陰法侗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
(審判長)、
聶開國
(審判官)、
張玉芳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2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6年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4號、(56)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石美瑜
、
胡顯謨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李鴻平
、
張理廣
、
陰法侗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成鼎
、
聶開國
、
張玉芳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3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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