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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滋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6)裁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55年涉嫌搶劫被拘押於拘留所時,以五角銅幣在牆壁上刻劃「毛澤東萬歲」、「中國共產黨萬歲」、「打倒蔣xx」、「擁護毛澤東」、「滅華反美」等荒謬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抗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抗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55年涉嫌搶劫被拘押於拘留所時,以五角銅幣在牆壁上刻劃「毛澤東萬歲」、「中國共產黨萬歲」、「打倒蔣xx」、「擁護毛澤東」、「滅華反美」等荒謬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抗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勉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2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