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檢不字第0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殷國發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5,檢不,0068
【裁判日期】551230
【裁判機關】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
【受裁判者】蔡德雄
【類 別】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裁判全文】
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55)檢不字第○六八號
被 告:蔡德雄 男 年廿二歲(卅三年生) 台灣高雄縣人 兵籍號碼玄四八○三二一號陸軍裝甲兵第一師步兵第一一二營勤務連上兵 籍設高雄縣 在押
右被告因五五年檢字第二○○號叛亂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處分不起訴茲敍述理由於後:
本件係陸軍裝甲兵第一師報奉陸軍總部擬定本部管轄並以(55)行作字第九四○號移請偵辦到部其意旨略以:「五四年十二月卅日九時在本部第三營區裝步一一二營厠所內門板上發現書有:「同志們蔣╳╳快死了我們來打倒中國台灣要失敗了打倒中國蔣╳╳要死了」等反動文句案由七一二營上尉人事官劉同慶查覺初經調查認被告蔡德雄涉嫌重大」云云卷查被告蔡德雄在裝一師偵察庭一再矢口否認有書寫該字句之情事並辯稱:「如果查出是我寫的我願意接受最重的處罰」等語與其在本庭所供述情節亦無二致惟為求無枉無縱計乃檢具証物(書寫上述文字之木板六塊)及被告親書筆錄三件送請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鑑定經該局鑑定結果認木板上所書寫之反動文字字跡與蔡德雄所書筆跡不同有該局五五鑑丑字第一六二○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復為愼重起見繼將上述証物及被告安全資料曁親書筆錄乙份並提解被告蔡德雄再送台灣省警務處刑警大隊親書筆跡鑑定准該大隊以(55)警刑大鑑字第一五九一一號函覆略稱:「經就所送資料及蔡某來隊書寫於木板字跡併予研析結果認為該六塊木板上反動文字與蔡德雄筆錄並不相符」等情附卷可佐是被告所供尚非子虛罪嫌不足,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處分不起訴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卅 日
軍事檢察官 江 顯 榮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處分書於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聲請再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卅 一 日
書記官 殷 國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