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先後參加匪「兒童團」「共產主義青年團」,吸收他人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企圖攫取地方武力,以及接受顏匪繼宗之派遣,約定通訊方法,先後將刺探所得情報資料,供給匪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被告參加匪偽「兒童團」,入匪偽「列寧小傳」就讀,接受毒化教育,經顏匪繼宗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偽組織,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企圖攫取地方武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決核准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