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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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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46號
原始職業
世界書局顧問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先後參加匪「兒童團」「共產主義青年團」,吸收他人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企圖攫取地方武力,以及接受顏匪繼宗之派遣,約定通訊方法,先後將刺探所得情報資料,供給匪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分勉(新)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警審更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警審更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偽「兒童團」,入匪偽「列寧小傳」就讀,接受毒化教育,經顏匪繼宗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偽組織,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企圖攫取地方武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潔(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警審更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偽「兒童團」,入匪偽「列寧小傳」就讀,接受毒化教育,經顏匪繼宗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偽組織,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企圖攫取地方武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偽「兒童團」,入匪偽「列寧小傳」就讀,接受毒化教育,經顏匪繼宗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偽組織,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企圖攫取地方武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台統(二)達字第0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8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警審更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8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