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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湘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飛彈第六六二營營部上士補給士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章審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

其餘部份無罪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15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石仁麟(審判長)、孫傳寶(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先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章審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

其餘部份無罪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15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壽先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0月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4,章審,0111 【裁判日期】541008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蕭起雲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判決                      (54)年度章審第一一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蕭起雲 男年卅五歲 湖南湘鄉人 陸軍飛彈第六六二營營部上士補給士 在押 右被告因侮辱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蕭起雲連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所用之打字函件兩紙沒收 其餘部分無罪交付感化叁年   事 實 蕭起雲係陸軍飛彈第六六二營營部上士補給士曾以盜取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於民國(49)年五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後復補服役因平日工作不力常受該管補給官黃銀海之責斥兼以不滿現實以致經常牢騷滿腹(53)年二月某星期日在台北市重慶南路中興文藝圖書館偽以化名陸軍全體官兵代表王大有李國飛汪為鈞等名義撰擬致行政院嚴院長函稿一件攜往台北市開封街大富煤氣企業行附設之打字行以台幣十二元代價託由不知情之打字小姐代打三份分別粘貼於立法院會議室及台灣警備總部軍法處巷之牆壁上妄指陳副總統是奸臣採窮兵富將政策結果大陸失敗台灣亦將如此又稱該營補給官黃銀海伸手要當兵的錢比人民公社還厲害以侮辱上官嗣以斷貼之文件未見處理後於同年六月某日在前述圖書館內再托名王有前李學民陳清河李清白等擬具文稿仍託由原打字小姐以八元台幣代價代打二份分別寄發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及國民黨中央黨部等機關除仍指該管補給官黃銀海貪污外並妄指前參謀總長彭上將及參軍長周上將等都是貪官詐欺士兵等以為侮辱案經國防部發交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本件理由分二部份說明之: 一、關於有罪部份:右揭事實訊之被告蕭起雲對其兩次在中興文藝圖書撰擬侮辱長官函稿以打字文件張貼立法院會議室及分別郵寄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等情業經當庭供述 詳並有被告張貼及投郵之原打字文件二紙繳案為憑又其所指該營補給官黃銀海貪污事跡如代戰士  景刻私章市價僅四元竟扣台幣十二元侵吞(53)年十月十五日至當月底之全營官兵半月豬肉以及未發飛彈加給等情亦經該營(54)修真字第八四號呈查明均屬子虛(偵查卷第十九-廿頁)犯罪事實已足資認定查被告以打字文件張貼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之場所以侮辱上官應觸犯對上官公然以文書侮辱罪惟其雖先後二次  補給官黃銀海要不過為達到一個侮辱之目的仍應論以單一犯罪又查其所侮辱之客體第一次尚有陳副總統而第二次又有彭周二上將被害法益既有不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應以連續公然侮辱上官罪論以被告犯罪惡性較重爰予從重科處其刑以非懲儆 二、關於無罪部份:本件被告蕭起雲被訴    月 日 具致行政院嚴院長函稿一件託由台北大富煤汽企業行附設之打字行不知情打字小姐代打三份分別張貼於立法院會議室及台灣警備總部軍法處牆上妄稱三民主義是     憲法只在欺壓弱小  飛彈營比共匪人民公社還厲害這些官僚伸手要當兵的錢以及國家對我們刻薄三民主義又如 黑暗等語旋又以同一方法打字分寄總政戰部主任及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內稱政府在欺詐我們軍中的官僚同樣在欺詐我們如何受得了如今只有採取三點1消極抵  破壞運動       官僚像飛彈第四連一樣破壞飛彈等語業據被告直認無訛且有原文件附卷可稽(政治部卷)起訴書所稱固屬無誤惟查被告是項行動之目的係在於要求懲罰補給官黃銀海並無為匪作有利宣傳之意圖尚難遽認應負刑責自應諭知無罪惟查被告情緒不安愛發牢騷小組中發言不熱烈專題討論不充實不明大義生活行動隨便學習亦不熱心時常講洩氣的話不重法紀經常無理取鬧匿名寫信給指揮官為何非國民黨員即不能出國受訓(均見安全調查紀錄)且於(53)年    爰撰擬前述侮藐主義及憲法等文件分別張貼寄發在在俱見其思       國失卻信 起  中既據敘明又認為有予以感化之必要合併予判決如主文以資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第一百七十五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戡亂時期檢 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 項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   蒞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九  月 廿 七 日 陸軍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石仁麟 審判官 孫傳寶 審判官 項書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書狀聲請            國防部覆判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壽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