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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5)偵特字第23號
原始職業
屏東民立廣播電台記者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薛芳松於民國五十四年九月間,執教於屏東縣私立東大中學,擔任高中一年級公民及二年級地理課程,經常利用上課時間,對學生發表:「我們的敵人,不是蘇俄而是美國,美國雖口頭上喊和平,但實際上卻在各國領土上建立軍事基地。美之援台,係利用我國以作其西太平洋之屏障」。宣揚共匪建造長江大橋,完成揚子江發電廠,使各國工程師讚佩異常,使匪區電力充足,從而電台之電波亦強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嗣經該校於同年十一月五日予以解聘。案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悉,移解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林維楨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陳恂如(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83號、(55)分動呈字第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83號、(55)分動呈字第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兼任屏東縣私立東大高中教席授課之際,陸續濫言:「我們真正的敵人部是蘇俄而是美國」「大陸上完成長江大橋,為各國工程師所讚佩」及「大陸建設成功揚子江發電廠,電力甚強」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3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9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5,警審初特,0018 【裁判日期】 【裁判機關】後備判決書 【受裁判者】薛芳松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保安令部判決                    (55)警審初特字第0018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薛芳松 男 年廿七歲 台灣省高雄縣人 業屏東縣民立廣播電台記者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關鴻謨 右被告因叛亂乙案,業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薛芳松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   事實 薛芳松曾於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五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服預備軍官役,任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一團二連少尉排長,退役後任屏東民立廣播電台記者,五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兼屏東縣私立東大中學教席,(以下簡稱東大中學),擔任該校高中一年級公民及高中二年級地理課程,於授課之際,陸續濫言:「我們真正的敵人不是蘇俄是美國。」「大陸上完成長江大橋,爲各國工程師所讀讚佩。」「大陸上建設成功揚子江發電廠,電力甚強。」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言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將該薛芳松拘解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被告薛芳松對於於五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五日,在東大中學執教期間,利用上課講述時事機會,濫言:「我們真正的敵人不是蘇俄而是美國。」宣揚「大陸上建造完成長江大橋,使各國工程師讚佩」,及「建立揚子江發電廠,電力增強。」各語之事實,業經於本部偵審各庭自白不諱,核與被告在調查局之陳述相符,並有東大中學高二學生桂玲五十四年十月廿五日至卅一日週記簿記明。被告於上課時曾濫言:「我們真正的敵人不是蘇俄是美國。」有原週記簿附卷可稽,並准東大學生五十五年六月三日,(55)東大道總字第○五五號函查復,被告在該校授課時,確實不當言論屬實,參互以觀,犯罪事證,至臻明確。審理中,被告暨其辯護意旨稱:「(一)被告在上課時,學生要求講時事,有一次被告就問學生,我們現在的敵人是誰?他們答是蘇俄,被告再問將來的敵人是誰?有的回答是美國,被告說對了,美國口頭上喊和平,但實際上却在別的國家領土上設立軍事基地。」是使學生對於一個問題要深入觀察,才能發現事實真象。桂玲週記簿所記不實。(二)大陸上完成長江大橋及楊子江發電廠等語,係轉述匪情專家的話,意在說明我國人頭腦不比外國人差,並無叛亂之犯意云云,第查:(一)桂玲係高中二年級學生,已有辨別能力,其所記懷疑被告思想不正之內容,極為詳盡,自勘採信。(二)共匪建成長江大橋及揚子江發電廠等,固為匪請專家研究之資料,但非可斷章取義,作為爲匪宣傳之口實,且比較中外國人頭腦之資料甚多,固不必以共匪之措施,向學生比擬,使學生發生錯覺,其所辯意在表明我國人頭腦不亞於外國人,顯係利用說話技巧,以達有利於叛徒之目的,自難謂無犯罪故意,綜上所論,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無足採。按美國乃我盟邦,爲匪打擊之對象,被告敵有不分,歪曲事實,離開我與盟邦之關係,及宣揚匪長江大橋偉大,揚子江發電廠電力強大等均有利於叛徒。其次被告稱授課東大中學高一高二兩班學生,共有七、八十人,已屬多數人,是被告所爲上開言論,已爲多數人所共聞,核其所爲應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論究,其自五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迄同年十一月五日間反覆實施,係基於概括犯意,應以連續犯論,第念被告於犯罪發覺後,坦率自白,尚知悔悟,衡情堪憫,爰酌予減輕其刑,以勵自新。并宣告褫奪公權。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七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孟廷杰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七 月 廿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