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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趙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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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趙品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省)
湖南
籍貫(縣、市)
邵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特種部隊第二總隊三大隊十中隊上士報務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特種部隊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5)審字第48號
公訴人
葛通和
辯護人
於傳鴻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胡式我
(審判長)、
崔植堂
(審判官)、
吳傑生
(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判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使軍人不守紀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原判決撤銷,有具體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1項)、懲治叛亂條例(8條1項)
審理人
吳蔚文
(審判長)、
李幻
(審判官)、
石仁麟
(審判官)
書記官
管允亭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6)覆判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使軍人不守紀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1項)、懲治叛亂條例(8條1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吳蔚文
、
李幻
、
石仁麟
書記官
管允亭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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