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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天長縣
畢業學校
初中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17號
原始職業
中本紡織廠事務工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廿九年八月安徽省天長縣陷匪後,經該縣石龍鄉七里村村長曹匪金生之推荐,任該鄉公所文書員,負責為匪抄寫買糧卷及人民通行證等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定南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充匪鄉公所文書,自係參加叛亂之組織,迄至獲案時止,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勉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特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