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民國廿九年八月安徽省天長縣陷匪後,經該縣石龍鄉七里村村長曹匪金生之推荐,任該鄉公所文書員,負責為匪抄寫買糧卷及人民通行證等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聲請駁回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充匪鄉公所文書,自係參加叛亂之組織,迄至獲案時止,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