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33號
原始職業
高雄縣警察局委任一級課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鄭應誼於民國卅六年春,任教廣東梅縣梅北中學時,由彭匪炎興交讀「大眾哲學」「四大家族」「論聯合政府」「論抗戰三階段」及「新民主主義」等匪黨理論書籍。旋復經彭匪吸收參加匪梅縣工作委員會。同年夏,彭炎興、鄭棟喜、章日新、章達松等(均在大陸)一干匪黨份子搶劫梅縣石扇鄉公所自衛隊槍枝後,開始在鄉區流竄,彭匪等先後於同年秋二次隱匿於鄭應誼家中,並由鄭代購米、油、鹽及日用物品等供用,嗣後彭匪等改匿曹家被政府圍捕,突圍遠竄,失去連絡。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查悉前情,拘解偵辦到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定南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民國卅六年春,任教廣東梅縣梅北中學時,接受彭匪炎興交讀「大衆哲學」「四大家族」「論聯合政府」「論抗戰三階段」「新民主主義」等匪黨書籍,旋復經彭匪吸收加入匪梅縣工作委員會。同年夏,其他諸匪搶劫梅縣石扇鄉公所槍枝後流竄,曾先後兩次被被告隱匿於家中,並曾為其代購日常用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