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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梅縣東山中學高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33號
原始職業
高雄縣警察局委任一級課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鄭應誼於民國卅六年春,任教廣東梅縣梅北中學時,由彭匪炎興交讀「大眾哲學」「四大家族」「論聯合政府」「論抗戰三階段」及「新民主主義」等匪黨理論書籍。旋復經彭匪吸收參加匪梅縣工作委員會。同年夏,彭炎興、鄭棟喜、章日新、章達松等(均在大陸)一干匪黨份子搶劫梅縣石扇鄉公所自衛隊槍枝後,開始在鄉區流竄,彭匪等先後於同年秋二次隱匿於鄭應誼家中,並由鄭代購米、油、鹽及日用物品等供用,嗣後彭匪等改匿曹家被政府圍捕,突圍遠竄,失去連絡。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查悉前情,拘解偵辦到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定南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民國卅六年春,任教廣東梅縣梅北中學時,接受彭匪炎興交讀「大衆哲學」「四大家族」「論聯合政府」「論抗戰三階段」「新民主主義」等匪黨書籍,旋復經彭匪吸收加入匪梅縣工作委員會。同年夏,其他諸匪搶劫梅縣石扇鄉公所槍枝後流竄,曾先後兩次被被告隱匿於家中,並曾為其代購日常用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新)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