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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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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五六工兵群五一七營二連上士調度士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6)審字第101號
公訴人
顧精民
辯護人
劉裕吉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吳樹聲
(審判長)、
方建英
(審判官)、
高秉涵
(審判官)
書記官
樊盛忠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12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判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吳蔚文
(審判長)、
李幻
(審判官)、
石仁麟
(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1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6年
裁判書字號
(56)審字第101號
公訴人
顧精民
辯護人
劉裕吉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吳樹聲
、
方建英
、
高秉涵
書記官
樊盛忠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3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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