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吳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處字第00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業經偵查其籌組判亂組織行為,叛亂罪嫌顯屬不足,認應為不起訴處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7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警檢處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叛亂嫌疑一案,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憲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7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