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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天長縣
畢業學校
中央警校正科第23期畢業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28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十二中隊天輪分隊委任五級分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馮樹華於民國卅三年春在安徽天長縣陷匪時充匪偽馮營村小學教員暨參加匪偽文抗會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聲請人充任匪小學教員,參加匪文抗會組織,迄至獲案時,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該等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1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3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