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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留美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勉字第1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免刑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刑法(92條2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留學期間參加台灣問題研究社,從事台灣獨立活動。召開麥哲遜台獨指導會議商討美加日台獨機構之統一合作,爭取國際同情與支持,及發展組織,通過成立統一籌備會擔任招待。參加台灣獨立聯合會人員召開之會議,研討促進統一台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免刑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刑法(92條2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更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免刑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刑法(9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7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