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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澎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6)裁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5年3月22日於澎湖理髮店濫言:「毛澤東管的北方好大,他萬歲。」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楊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抗動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抗動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5年3月22日於澎湖理髮店濫言:「毛澤東管的北方好大,他萬歲。」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抗動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9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