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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揭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駐香港一五六一組工作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甸平判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李璟(審判長)、劉樹錚(審判官)、羅瑞光(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43年參加少年先鋒隊,民國47年加入匪黨青年團受匪方派至香港從事叛亂活動,接受匪駐香港九龍竹園工作小組領導並滲透我國防部情報局駐香港單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1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甸平判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1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