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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台大農學院畢業日本東京大學肄業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090號
原始職業
研究生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與討論台獨問題集會、組織台灣青年團結促進會、接受日本台獨份子派遣來台擔任聯絡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5、15、24、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李繼唐(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警檢聲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8年、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等犯罪情節並非輕微,又無法定減輕之原因。迺竟處被告張明彰、顏尹琮以低度之刑,並對其餘被告林水泉等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分別酌減,量刑似嫌過寬(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韓延年(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日與叛國份子郭錫麟等討論叛亂事宜,並接受洪毓盛交付聯絡任務尚未進行(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在日台獨份子郭錫麟研討台獨事宜並接受洪毓盛交付聯絡任務返台後因情勢不佳未敢進行活動(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2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他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日與叛國份子郭錫麟等討論叛亂事宜,並接受洪毓盛交付聯絡任務尚未進行(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他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1048號、(59)平亞呈字5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他聲請均駁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高金鵬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8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