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警檢聲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惟查被告等犯罪情節並非輕微,又無法定減輕之原因。迺竟處被告張明彰、顏尹琮以低度之刑,並對其餘被告林水泉等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分別酌減,量刑似嫌過寬(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韓延年(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他聲請均駁回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他聲請均駁回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