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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斗六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吳義男告知其將籌劃台灣獨立情形,未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艾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勉(新)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2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2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