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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漢川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聲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陸軍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周鳴將學習證密交與呂德明吸收加入其組織、毀損領袖玉照及蒐集彈藥等情事,顯非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範疇。奉陸總部五十七年三月六日(57)梅果字第1311號令依軍事審判法第230條第2款,聲請再審。請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處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任敬之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7)裁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開始再審

原確定判決對於王炎燄周鳴呂德明所處之刑停止執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作偉(審判長)、孫秉楠(審判官)、吳樹聲(審判官)
書記官
黑志嵩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判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作偉(審判長)、孫秉楠(審判官)、吳樹聲(審判官)
書記官
黑志嵩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1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岑吾法(審判長)、孫秉楠(審判官)、吳樹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炎燄賦予五項任務囑由呂明德在軍中實施,而呂初雖有活動之意念,卒因恐懼而未執行,是尚未着手實施。被告彼此之間互有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担皆為共同正犯。(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毓峻(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岑吾法(審判長)、孫秉楠(審判官)、吳樹聲(審判官)
書記官
黑志嵩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判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寶賢(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殷國發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沼照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于豪章(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判字第0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黑志嵩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