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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棲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泰甲星航運公司信仰輪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6)裁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違禁書籍,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抗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違禁書籍,思想顯屬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抗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違禁書籍,思想顯屬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抗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違禁書籍,思想顯屬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