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職訓第2總隊矯正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7,裁,0009 【裁判日期】560904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張漢斌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五十七年度裁字第九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張漢斌 男 年四十一歲(民國十五年生),河北東光縣人,本部職業訓導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六中隊矯正隊員,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張漢斌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漢斌前因案在台東監獄受刑中,因不滿現實,於民國五十六年元月廿日,在同月十九日之新生報第二版靖寧第三號演習圖片上,書寫「不要臉的演習,如何反攻,怎樣和大陸比較,這樣真不看(按為堪之誤)一擊」,以及第三版空白處書寫「需要毛主席來解救」等荒謬文字,經該監報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本部偵辦。訊據被告張漢斌對書寫上開荒謬文字之事實,坦承不諱,其字跡並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鑑定確係出自被告之手筆,有該局五十六鑑丑字第一八一三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以被告書寫之上開文字,固有利于叛徒,但尚未為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共見共聞,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合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月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聶開國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