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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天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七二○四有線電連中士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判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五年七月間,受台北縣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雲之託,代為設計數學練習簿一種,乃就該連中山室存書「情報要則圖說」中選取圖案,約廿種,將共匪海軍軍旗、艦首旗、商船旗等一併列入,洽由台北市羅斯福路海燕印刷廠印製五百份交蘇雲分發學童使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項書麟(審判長)、馮驥(審判官)、劉祖向(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先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判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壽先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9月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6,判,0110 【裁判日期】560923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判決 【受裁判者】彭貞清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判決                        (56)判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彭貞清 男 (民十三年生) 貴州天柱人 本部七二○四有線電連中士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高餘義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彭貞清交付感化叁年。 真理幼稚園數學練習簿一本沒收   理 由 本件被告彭貞清,係本部七二○四有線電連中士,於民國五十五年七月間,受台北縣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 雲之託,代為設計數學練習簿一種,乃就該連中山室存書「情報要則圖說」中選取圖案,約廿種,將共匪海軍軍旗、艦首旗、商船旗等一併列入,洽由台北市羅斯福路海燕印刷廠印製五百份交蘇 雲分發學童使用,迨本年二月間,由台北縣警察局察覺,移送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起訴,茲訊之被告彭貞清,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經核與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 雲到庭結証相符,並有扣案數學練習簿及情報要則圖說各各一本,附卷可稽,事証已屬明確,被告雖堅以與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 雲,係卅四師同事關係,受其之託設計數學圖案,乃就本連存書中「情報要則圖說」選取,因知識淺陋,一時疏忽,誤將共匪海軍軍旗等圖列入,並無為匪宣傳之意等語為辯,但查該情報要則圖說內之共匪軍旗、艦首旗、商船旗等圖,均有匪五星偽旗,且其右側載有「匪海軍旗」字樣,謂係一時疏忽,誤為列入,而全無為匪宣傳之意,孰能置信,被告僅將匪軍旗幟列入數學練習簿內,交與蘇 雲分發使用後,旋經台北市警察局察覺悉數收回焚燬,並未發現被告對匪有利之宣傳積極事實,則其犯行尚屬輕微未更衣上開法條罪刑相加,然查被告身為士官,竟將匪軍旗幟印製,分發學童使用,則                      童處,難免影響軍中安全,應認有交付感化必要,至該扣案數學練習簿一本,內有匪軍旗幟等圖,自屬違禁物品,並應予以沒收 基上論結,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卅八條第一項第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九  月  八  日 陸軍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項書麟 審判官 馮 驥 審判官 劉祖向 右裁定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部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壽先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九 月 廿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