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判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五年七月間,受台北縣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雲之託,代為設計數學練習簿一種,乃就該連中山室存書「情報要則圖說」中選取圖案,約廿種,將共匪海軍軍旗、艦首旗、商船旗等一併列入,洽由台北市羅斯福路海燕印刷廠印製五百份交蘇雲分發學童使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王壽先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判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王壽先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9月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6,判,0110
【裁判日期】560923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判決
【受裁判者】彭貞清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判決 (56)判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彭貞清 男 (民十三年生) 貴州天柱人 本部七二○四有線電連中士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高餘義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彭貞清交付感化叁年。
真理幼稚園數學練習簿一本沒收
理 由
本件被告彭貞清,係本部七二○四有線電連中士,於民國五十五年七月間,受台北縣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 雲之託,代為設計數學練習簿一種,乃就該連中山室存書「情報要則圖說」中選取圖案,約廿種,將共匪海軍軍旗、艦首旗、商船旗等一併列入,洽由台北市羅斯福路海燕印刷廠印製五百份交蘇 雲分發學童使用,迨本年二月間,由台北縣警察局察覺,移送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起訴,茲訊之被告彭貞清,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經核與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 雲到庭結証相符,並有扣案數學練習簿及情報要則圖說各各一本,附卷可稽,事証已屬明確,被告雖堅以與真理幼稚園負責人蘇 雲,係卅四師同事關係,受其之託設計數學圖案,乃就本連存書中「情報要則圖說」選取,因知識淺陋,一時疏忽,誤將共匪海軍軍旗等圖列入,並無為匪宣傳之意等語為辯,但查該情報要則圖說內之共匪軍旗、艦首旗、商船旗等圖,均有匪五星偽旗,且其右側載有「匪海軍旗」字樣,謂係一時疏忽,誤為列入,而全無為匪宣傳之意,孰能置信,被告僅將匪軍旗幟列入數學練習簿內,交與蘇 雲分發使用後,旋經台北市警察局察覺悉數收回焚燬,並未發現被告對匪有利之宣傳積極事實,則其犯行尚屬輕微未更衣上開法條罪刑相加,然查被告身為士官,竟將匪軍旗幟印製,分發學童使用,則
童處,難免影響軍中安全,應認有交付感化必要,至該扣案數學練習簿一本,內有匪軍旗幟等圖,自屬違禁物品,並應予以沒收
基上論結,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卅八條第一項第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九 月 八 日
陸軍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項書麟
審判官 馮 驥
審判官 劉祖向
右裁定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部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壽先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九 月 廿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