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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基隆市
畢業學校
台北第一工職補校機械科畢業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聲字第046號
原始職業
報關行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曾王銘欽加入「華盟」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7)裁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王銘欽加入「華盟」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3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