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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淮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上尉訓練官兼教官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判字第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趙邦恩(審判長)、馮驥(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歐岳岐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講授情報課程時,竟為匪宣傳建設好、伙食佳、待遇優、並云其核子威力已凌駕美國之上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鄭惠民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1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判字第0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歐岳岐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