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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文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荐任一級督導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5年就讀日本法政大學時參加匪讀書會,每週於日本東京房周北條海水浴場聚會一次,研討唯物辯證法等匪黨理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