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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25號
原始職業
香港泰安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士倬圖謀為匪立功,受匪同路人凌維素的指使,意圖策反前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率部投匪。(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士倬圖謀為匪立功,受匪同路人凌維素的指使,意圖策反前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率部投匪。(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