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字號
(57)聲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陸軍中尉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繕印中國共產黨東南區特幹黨部台灣分部第十二支部學習證,並拉攏人員參加、毀損領袖玉照及蒐集彈藥等情事,顯非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範疇。奉陸總部五十七年三月六日(57)梅果字第1311號令依軍事審判法第230條第2款,聲請再審。請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處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任敬之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政府,起意叛亂,秘密邀同周鳴擬建「中國共產黨東南區特幹黨部台灣分部第十二支部」非法組織並賦予五項任務囑由呂明德在軍中實施,而呂初雖有活動之意念,卒因恐懼而未執行。被告彼此之間互有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担皆為共同正犯。(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毓峻(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