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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油礦探勘處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6)裁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9及50年間加入少年先鋒隊及匪共青年團,民國51年來台後仍不滿現實,常對人發表匪方建設進步情形之傾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6,裁,0035 【裁判日期】551229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羅戈陽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6)年度裁字第卅五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羅戈陽(又名國源),男 年廿五歲,(民國卅年生),廣東省梅縣人,住台灣省苗栗縣,業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油礦探勘處技工,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羅戈陽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被告羅戈陽於民國卅九年間,在廣東汕頭正始小學讀書時,加入匪少年先鋒隊,五十年五月在吉林長春匪偽地質探勘學院受專業教育期間,被吸收參加匪共青年團,五十一年四月逃至香港,同年八月由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接運來台,先安置華僑大學就讀,旋輟學,復安置現職,仍不滿現實,經常對人提起匪方建設進步情形,案由本部保安處發覺移送偵辦,經查明確實,以被告參加匪偽少年先鋒隊及匪共青年團部分,已據於五十一年八月在大陸逃港來台難胞輔導就業調查表填明並移轉本部,認有自首之效力,已予不起訴處分,惟其在匪區接受毒化教育多年,來台後,仍  ,聲請裁定前來,     應予照准,爰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廿 六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成 鼎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楊永祥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廿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