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安中裁字第0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6,安中裁,0110
【裁判日期】560904
【裁判機関】國防部情報局
【受裁判者】翁鐵亮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情報局裁定 (56)安中裁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本局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翁鐵亮 男 三十二歲(民國二十四年生) 浙江諸曁人 本局儲訓大隊長虹中隊准尉組員 (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局裁定如左:
主 文
翁鐵亮交付感化三年
理 由
查本件被告翁鐵亮係本局儲訓大隊長虹中隊准尉隊員,平日對反共政策認識不淸,言論荒謬。民國五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被告於該中隊飯廳對人說:「願到大陸上去死,不願在台灣活受罪,假如我在金門、馬祖,早就逃亡到大陸上去了」。同年六月間被告在憲兵學校受訓時,於某日在該校第三隊寢室門前,聞悉長虹中隊同事陳來庚外調,而未有其本人名字,遂聲稱:「不把我調出去,將來作戰先打死魏蔚(按係長虹中隊隊長)。同年九月某日在憲兵學校醫務所門口,又對人聲稱:「共匪勢力大,又有原子能,但我們台灣沒有」,「又台灣高級人員太享受,如有人領導造反,我翁鐵亮就先去參加」等語。軍事檢察官認為其思想錯誤,言論荒謬,聲請交付感化予以糾正。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交付感化三年。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九 月 四 日
國防部情報局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李 柏 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 明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