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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蔡上苑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蔡上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55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藍振基
被控犯行描述
藍振基囑其將匪書「毛澤東偉史」轉交美軍卜艾德,未將此事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藍啟然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5月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29號
公訴人
藍啟然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藍振基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聶開國
(審判長)、
方彭年
(審判官)、
張玉芳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7年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藍啟然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藍振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
張玉芳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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