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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同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73號
原始職業
嘉義龍岩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七年十一月間就讀福建龍溪師範學校時經該校潛匪吳敏雄介紹參加共產匪黨外圍組織「革命青年會」由鄭匪炳忠領導同年十二月中旬又經吳匪敏雄正式吸收加入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潛伏該校之匪黨份子吳敏雄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革命青年會」。同年復經吳匪吸收加入匪黨。來台後迄未向政府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5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5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