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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陽江縣
畢業學校
私塾四年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7)檢聲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紅棉專案俘獲匪區副船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雷紹芳原係匪廣東省陽江縣水上人民公社所屬沿海大隊陽帆三一四號帆船副船長,五十二年十月廿六日與該船船長雷慶,船員雷法旺、何汝魁、莫萬富、葉秀、袁魁運、陳石、關崇潘等九人,駕駛該船由廣東陽江載運匪糧六百包,赴海南途中,為我紅棉專案突擊隊俘獲,全船航至越南後將被告等九人接運來台,被告在本局內湖幹訓所待命安置期間,即屢次代表俘獲人員提出「請集合伙委計算四年伙食費」「叫行政官交出領糧名冊核對數目」等無理要求,並對該所待命專案隊員陳林稱:「匪區可以自由買賣」等語,迨至五十五年十二月被告及雷慶、關崇潘、陳石、袁魁運等五人經本局介送忠義工程隊工作,詎料到達花蓮林榮工地後,不數日,即全體罷工,並由被告帶領擅離工地至該隊駐花蓮辦事處,雖經該處主任劉琛員婉言相勸,但仍堅拒工作,劉員無奈,乃勉允被告返回台北,於去(56)年二月一日來局自稱代表,妄指匪船及米糧為渠等血本,要求補償,因認其屢次滋生事端涉有叛亂嫌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光亞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甸平裁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雷紹芳,原係匪廣東省陽江縣水上「人民公社」派任所屬沿海大隊陽帆三一四號帆船副船長,民國五十二年十月廿三日,與船長雷慶,船員雷法旺、何汝魁、莫萬富、葉秀、袁魁運、陳石、關崇潘等,駕駛該船,自廣東陽江縣為匪儎運糧米六百包赴海南島,同月廿五日(聲請書誤為廿六日)上午十時許航行至電白縣蓮頭山與放雞嶺間海面,為本局紅棉專案突擊隊俘獲,輾轉接運來台,在本局幹訓所待命安置,嗣經本局徵得被告及雷慶、關崇潘、陳石、袁魁運等五人同意,介送花蓮忠義工程隊安置就業,詎被告竟煽動其他四人拒絕接受工作,嗣於五十六年元月在林榮工地煽動同來四人全體罷工,擅離工地逕赴花蓮,經忠義工程隊駐花蓮辦事處主任劉琛員勸說,仍拒絕繼續工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羅瑞光(審判官)
書記官
李久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3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甸平裁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久萬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3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