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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滿洲鑛專學校採礦系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經濟部台灣鋁業公司物料管理師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間,在台灣鋁業公司修整工廠辦公室,向同事王金龍等發表:「我們政府無能力,反共抗俄不要夢想了,反共大陸是一定不會成功的,自政府遷到台灣以後,再無其他地方可遷了,到處都是太平洋」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警檢聲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先後在台灣鋁業公司修整工廠辦公室發表反攻無望暨詆譭總統等荒謬言論,聲請覆判在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繼唐(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82號、(56)分勉呈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82號、(56)分勉呈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勉字第3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間,在台灣鋁業公司修整工廠辦公室,向同事王金龍等發表:「我們政府無能力,反共抗俄不要夢想了,反攻大陸是一定不會成功的,自政府遷到台灣以後,再無其他地方可遷了,到處都是太平洋」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