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間,在台灣鋁業公司修整工廠辦公室,向同事王金龍等發表:「我們政府無能力,反共抗俄不要夢想了,反共大陸是一定不會成功的,自政府遷到台灣以後,再無其他地方可遷了,到處都是太平洋」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間,在台灣鋁業公司修整工廠辦公室,向同事王金龍等發表:「我們政府無能力,反共抗俄不要夢想了,反攻大陸是一定不會成功的,自政府遷到台灣以後,再無其他地方可遷了,到處都是太平洋」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