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警檢聲字第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初則閱讀匪書,甘受共產毒化教育,繼而同謀企圖與共匪合流,顛覆政府,旋又通過組織綱領決定以「民主台灣聯盟」圍組織名稱,妄圖發展組織,達成「赤化台灣」之目的,雖尚未具有具體組織型態,陰謀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情節顯屬重大,原判量刑嫌輕,應請撤銷原判決,依法從重處被告等之刑(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政熙(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初則閱讀匪書,甘受共產毒化教育,繼而同謀企圖與共匪合流,顛覆政府,旋又通過組織綱領,決定以「民主台灣聯盟」為組織名稱,妄圖發展組織,達成赤化台灣之目的,該偽「民主台灣聯盟」雖尚未有具體組織型態,而其集會商討,亦祇在策劃中,猶未達着手實施程度(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