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裁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八年七月任國防部預算局財務署上校檢查官,同年十一月底重慶陷匪後,何寶樞於卅九年二月,參加匪西南軍政大學軍需班受訓,接受共匪教育,研讀「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等匪黨理論書籍,同年四月結業後離渝,于四十年六月輾轉由港來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