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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無為縣
畢業學校
安徽大學政治系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立師範大學附屬中學薦任一級會計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8)裁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八年七月任國防部預算局財務署上校檢查官,同年十一月底重慶陷匪後,何寶樞於卅九年二月,參加匪西南軍政大學軍需班受訓,接受共匪教育,研讀「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等匪黨理論書籍,同年四月結業後離渝,于四十年六月輾轉由港來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