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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政治大學副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審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徐昂(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審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授課時,向學生宣揚共匪重視理工教育,無論工業或科學均甚進步,台灣落後,並攻擊政府,復於在台北市國中教師訓練班授課時,向學員濫說我國教育用的新數學觀念,係間接抄自共產匪黨,中國文化復興運動,係步共匪之後塵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審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徐昂(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7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8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7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