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聲字第075號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服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鞠少欄於民國五十四年間,經常在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室高唱反攻無望論調,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解送偵辦到部。經訊據在場人劉仁民、陳讚美一致結證屬實……被告鞠少欄雖矢口否認,顯係狡展之辭,不足採信。按反攻大陸為政府厘定國策,被告高唱反功無望論調,自係有利于叛徒,次按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祕書處文書室為多人數辦公場所,被告在該室發表上開有利于叛徒之言論,已足為多數人所聞,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