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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礁溪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曹漢英(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紹禹(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4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表田隆科怕死不愛國(指共產)等荒謬言論,係指田隆科個人所為,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艾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2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