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春九、張淳祥、張海長籍山東萊陽縣,該縣於民國卅四年春被匪竊據後,被告張春九即加入匪「青救會」,並先後入匪偽山后中心國民學校及南海中學研習毛澤東思想,結業後曾在匪偽公安局任職。被告張淳祥於同年春參加匪「青救會」,擔任村中自衛工作,卅六年三月入匪偽南海中學受訓三月,研習毛澤東思想,結業後服務匪偽萊陽縣孫受區區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