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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嘉義縣立玉山中學初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聲字第04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被控犯行描述

張溪圳參加「華盟」組織(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7)裁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華盟」組織(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抗沅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楊羨農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6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6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