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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59號
原始職業
台南縣立善化初級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方榮輝任教於台南縣立善化初級中學,平素不滿現實,思想傾匪。民國五十五年八月至五十六年八月,擔任該校初三甲、乙、丙、丁等班公民課程,經常利用上課時間,向學生發表歌頌共匪軍事強大情形,暨高歌反攻無望論調,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振和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9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9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