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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春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聲字第037號
原始職業
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二月間北平陷匪後即報考「人民革命大學」,經錄取而未入校,嗣以國軍眷屬身分經匪遣送南下,在唐沽候船期間接受匪思想教育月餘,飭其到達南方後多為宣傳,同年六月由廣州隨入伍生教導總隊來台,四十年考取警察學校畢業後,派在嘉義警察局服務(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8)裁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二月,北平陷匪後,即報考匪「人民革命大學」,但未入學,嗣以國軍眷屬身分,經匪遣送南下,在溏沽候船期間,接受匪思想教育月餘,囑咐到達南方多為匪宣傳,來台後未辦理表白登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頴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頴之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