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裁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二月,北平陷匪後,即報考匪「人民革命大學」,但未入學,嗣以國軍眷屬身分,經匪遣送南下,在溏沽候船期間,接受匪思想教育月餘,囑咐到達南方多為匪宣傳,來台後未辦理表白登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頴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