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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林永生 一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林永生 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4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淡江文理學院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袁岳衡
辯護人
石美瑜
、
謝兆吉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邱新德
、
王玉江
、
羅子玄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
(審判長)、
陳士暖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20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
(審判長)、
柯慶生
(審判官)、
李明章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30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
(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4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
(審判長)、
柯慶生
(審判官)、
李明章
(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4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
(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8號
公訴人
袁岳衡
辯護人
石美瑜
、
謝兆吉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王玉江
、
邱新德
、
羅子玄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
陳士暖
、
孟廷杰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0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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