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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澄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立南靖(龍溪)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34號
原始職業
農會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加入匪黨南師讀書會暨匪黨南師支部,未向政府辦理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該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52號、(58)勁需字第18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懲治叛亂條例公佈實施前,參加匪讀書會,參加匪南師支部,迄獲案時止,既未向政府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前,加入「匪讀書會」及「匪黨南師支部」,迄獲案時止,未據向政府辦理自首,認其犯意仍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台統(二)達字第02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亞字第0033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2號、(58)勁需字第18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0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