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裁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七年八月間,在台北市通化街一四三巷四十六弄十四號書寫「致毛澤東書」函一件,稱讚毛匪在大陸上的作法雖有偏差,存心可能是為了國家民族之利益,並稱之為英雄,投寄台灣新生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2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8,裁,0067
【裁判日期】571129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啟仁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五十八年度裁字第六十七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啟仁 男,年廿歲(民國卅七年生),湖北省漢川縣人,住台北市,業學生,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王啟仁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啟仁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間,在台北市通化街一四三巷四十六弄十四號書寫「致毛澤東書」函一件,稱讚毛匪在大陸上的作法雖有偏差,存心可能是為了國家民族之利益,並稱之為英雄,投寄台灣新生報,案由本部保安處破獲,訊據被告王啟仁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復有獲案之「致毛澤東書」原件附卷可憑。以被告投稿台灣新生報,歌頌毛匪為英雄,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廿 二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孟廷杰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楊永祥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廿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