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6)檢聲字第00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情報幹部訓練班第十五期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四年九月間就讀台中光華工業職業學校時結識其妹蔡彩薇同房居住之台中家事職業學校學生鄭淑華,是年中秋節後某日被告囑其妹詢鄭女是否有意參加台灣獨立組織,事為鄭女所拒,未幾蔡女因口角掌摑鄭女,並向該校教官稱鄭女偷其金錢,因而鄭女將前情向該校教官報告。旋經台灣省警務處令飭南投縣,彰化縣,台中市警察局組織專案小組,因查無事證,停止偵查,嗣被告於民國五十五年九月十日考入本局情幹班受訓,該班於新生調查資料中審知被告前曾涉嫌「台獨」案件,乃指定專人考核,發覺其在班內仍有挑撥同學感情,試探考核人員對「台獨」反應等活動情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光亞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甸平裁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四年十月間,在台中光華工業職業學校就讀時,曾先後徵求其同學陳銘男、朱正傑、及其妹同學台中家事職業學校學生鄭淑華,參加「台灣獨立」運動,事為鄭女向該校軍訓教官檢舉,轉經台灣省警務處令飭南投縣、彰化縣、台中市等警察局調查。嗣被告於民國五十五年九月考入本局情報幹部訓練班十五期受訓,該班發覺被告又先後向該班本省籍隊職人員何健藏、簡正男試探對台灣獨立運動興趣等不法情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樹錚(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甸平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4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